涉組織及煽惑6.21圍警總 黃之鋒周庭准保釋禁足警總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8/30 18:09

最後更新: 2019/08/30 19: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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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之鋒(右)及周庭(左)暫獲准保釋,二人於法庭外會見傳媒。 (陳靜儀攝)

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成員周庭於今早突然被捕,兩人連同香港眾志主席林朗彥被指於6.21包圍警察總部事件中,涉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等,案件今(30日)午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。當中林朗彥缺席聆訊,他亦沒有律師代表,控方指他現時不在港,亦非在警方擔保的情況下,裁判官直言未能向林發出拘捕令,控方則要求將案押後10星期,屆時再處理。裁判官遂將案押後至11月8日再提訊,黃之鋒及周庭獲准保釋候訊,期間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警總一帶。

裁判官應控方要求,將案件押後至11月8日再提訊,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,黃之鋒及周庭各獲准以1萬元保釋候訊,期間須遵守晚上11時至翌日早上7時宵禁令,並禁足警總一帶範圍及不得離港,但黃及周分別獲准在9月到訪德國及美國等地,出席會議及探親等。

3名被告為黃之鋒(22歲)、林朗彥(25歲)及周庭(22歲)同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,控罪指3人於今年6月21日在金鐘夏愨道,非法煽惑在場人士參與或繼續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第7條規定下進行的公眾集會,該公眾集會是根據公安條例第17A(2)(a)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。

黃另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,指他於同一天在灣仔軍器廠街1號香港警察總部正門外組織一個違反公安條例第7條規定下進行的公眾集會。

黃之鋒及周庭另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,指他們在同一天在香港警察總部外,參與或繼續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第7條規定下進行的公眾集會,該公眾集會是根據公安條例第17A(2)(a)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。

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在記者詢問下指,警方曾嘗試聯絡林朗彥,現時仍未拘捕他,同意做法是「先檢控後拘捕」。

黃之鋒在庭外指認為警方在831前夕無差別地作出拘捕,是製造白色恐怖,寒蟬效應,但他相信香港人不會懼怕,反之香港人已「冇得退」。周庭亦斥政府千方百計打壓民主運動,她又指今被押返警署後,警方在沒有解釋原因下,被女警員要求脫去面褲搜身。